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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2021-08-19 16:57
房屋手續(xù)是否齊全房產證是證明房主對房屋享有所有權的惟一憑證,沒有房產證的房屋交易時對買受人來說有得不到房屋的極大風險。房主可能有房產證而將其抵押或轉賣,即使現(xiàn)在沒有房產證,過短時間辦理取得后,房主還可以抵押和轉賣。所以最好選擇有房產證的房屋進行交易。房屋產權是否明晰有些房屋有好多個共有人,如有繼承人共有的、有家庭共有的、還有夫妻共有的,對此買受人應當和全部共有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只是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買受人與其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在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一般是無效的。交易房屋是否在租有些二手房在轉讓時,存在物上負擔,即還被別人租賃。如果買受人只看房產證,只注重過戶手續(xù),而不注意是否存在租賃時,買受人極有可能得到一個不能及時入住的或使用的房產。因為我國包括大部分國家均認可“買賣不破租賃”,也就是說房屋買賣合同不能對抗在先成立的租賃合同。這一點在實際中被很多買受人及中介公司忽視,也被許多出賣人利用從而引起較多糾紛。
匿名 2021-08-19 19:28
婚前房產證上加名就意味著是房屋共有人,有權力。房屋共有人的權力:(1)要求分出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在不影響整幢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價補償。(2)處分自己份額權。按份共有人對自己享有的份額有相當于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對按份共有房屋中屬自己的份額可以按自己的意愿進行各種處分,如出賣、贈與、拋棄等。(3)對其他共有人出售的份額享有優(yōu)先購買權。優(yōu)先購買權,是按份房屋共有人在出賣自己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yōu)先于其他人購買的權利。按份共有人在出賣自己所占房屋份額時,應預先通知其他共有人。只有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不購買,或者其購買的條件不為出賣人滿意時,才可以出賣給其他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請求法院宣告該買賣行為無效。
匿名 2021-08-19 22:25
當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產時,房產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登記在雙方名下,其效力的判定應該是不同的。一、我國《城市房地產法》確有“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的規(guī)定。但這里“共有人”的含義是什么呢?從立法本意來看,該條款中“共有人”的含義應該是指產權證上明確載明的共有人,不包括未經登記的實際共有人,因為產權證是一種權利憑證,具有公示的效力。如果要求購房人審查擬交易的房產是否還存在其他的實際共有人勢必會加重買受人的注意義務,這也是不現(xiàn)實的。因此,買受人依據(jù)賣房人提供的房產證進行交易是正當?shù)?、合法的,其交易行為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由此,當房產登記在擅自處分人一人名下時,其與買受人的買賣行為應該認定為是有效的(善意取得)。當然,如果其他的實際共有人有證據(jù)證明買受人是惡意的,其買賣行為便不再受到法律的保護,比如,其他實際共有人有證據(jù)證明買受人明知道房產是夫妻二人共有的房產,甚至也知道夫妻二人正在離婚糾紛之中,那么買賣行為便會因為買賣雙方惡意串通而導致無效,即使房產已經過戶到買受人名下,買受人也應該返還房產。因此,在房產登記在擅自買房人一人名下時,原則上應該認定行為有效,只有在買賣雙方惡意串通的情況下才無效,舉證責任在其他實際共有人一方。相反,如果在這種情形下認定無效,勢必會損害無辜買方的利益,助長賣方以其他共有人不同意為理由而隨意反悔,從而也不利于不動產的交易,這與我國《物權法》立法本意相違背。認定買賣行為有效還可以增強人們的法制觀念,在房產登記的問題上要依法辦事,而不是依習慣辦事,對推進法治建設是有積極意義的。二、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按照《城市房地產法》規(guī)定,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前面已經陳述,此處的“共有人”是指產權證上登記的共有人,因此,當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同樣,這也存在著例外的情形,這就是當買受人善意取得時買賣合同應該有效,但這需要買受人對自己的“善意”提供證據(jù),而且必須是已經辦理了過戶手續(xù),如果尚未辦理產權變更手續(xù),也不構成善意取得,買賣行為依然屬于無效??傊?,在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時,夫妻一方擅自賣房的行為原則無效,但善意取得為例外,這時舉證責任在買受人。相反,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了原則有效的做法,顯然違反了我國《物權法》的規(guī)定,同時也會嚴重損害房屋所有人的利益。同時,在這種情況下認定買賣行為無效,可以加強買受人的主意義務,促使其對房產登記情況進行認真的核實,減少不必要的糾紛。三、綜上,依據(jù)產權登記的兩種不同情形,擅自買賣行為效力的認定原則也是不同的,第一種情形以有效為原則,無效為例外,而且認定無效的舉證責任在實際共有人。第二種情形以無效為原則,有效為例外,而且認定有效的舉證責任在買受人。針對不同情況采用不同的原則,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兼顧和平衡了實際共有人和買受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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